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执行。
二、试用期限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从党委印发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
试用期满,经考核确有必要的,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延长试用期半年。
三、职责待遇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相应的政治、工资和津贴等待遇。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试用期间保持工作相对稳定,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也不宜提任领导职务;原则不参加外出较长时间的学习培训、出国研修等。
四、试用期满考核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考核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试用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必要范围内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在试用干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会后,须在一定范围进行个别考察谈话,进一步考察试用干部的表现情况。
考核应当征求党风廉政、信访举报、师德师风等相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五、试用干部的任免
党委组织部汇总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形成试用期满考核报告,提出正式任职建议,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试用期满干部正式任职,由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同时,需安排分管联系校领导与干部进行谈话,客观评价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提出今后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
履职期间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和民主测评中师生反映强烈且“不称职”得票率较高等情形的,要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决定不能胜任现职的,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免职手续。一般按照试任前职务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暂行办法》(津职师大党组发〔2014〕4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