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评价制度,加强新时代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依据《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思政课教师职称评聘坚持政治统领、重德重品、教学为中心、科学公正的原则,坚决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把教学效果作为思政课教师职称评聘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 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实行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聘任。根据《天津市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试行)》(津党教〔2020〕40号)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津职师大党发〔2021〕29号)思政课教师高级职称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两大类。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校承担思政课教育教学和研究职责的在职在岗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申报各级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履行国家教育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要求,能够做到信仰坚定、学识渊博、理论功底深厚,努力做到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做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典范,作为学为人师的表率。思政课教师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在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五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六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思政课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校发展服务等工作任务,近5年(或任职年限要求不足5年的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完成天津市和学校有关思政理论课教师所规定的培训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思政课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1门以上本(专)科生思政课。
第九条 思政课教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任现职以来须有至少1年兼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思政课教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任现职以来须承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课外思想教育任务或思政课实践教学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思政课教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任现职期间要有不低于3个月的非教学岗位实践锻炼经历,且上一年度承担的思政课教学质量评价必须位列学校思政课学科的前80%。
第十二条 思政课教师必须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经考察期(一般为3个月)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要求
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每学年协助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部分内容。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考察能够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取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每学年承担一定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讲授工作。能运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成果和经验,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积极参加校内外理论宣讲。指导学生参与思政类主题活动。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参加完成校级(前2名)或委局级(前3名)或省部级(前5名)或国家级(前7名)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任讲师5年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2.系统讲授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程1门以上,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以上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善于运用思政课研究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对思政课教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取得较好效果。
4.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校内外理论宣讲。
5.指导学生参与省部级思政类主题活动,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满2年。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教学为主型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发表高水平论文4篇(含教学论文1篇以上);参加完成国家级(前6名)或省部级(前3名)或主持完成委局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积极参与专业、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水平较高,获评校级优秀主讲教师,或教学质量评价3次以上为A。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5中不少于1项,6-10中不少于1项。
1.作为课程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人(前3名),建设省部级以上一流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思政示范课等等。
2.参加各种教学竞赛获天津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编撰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翻译5万字以上)。
4.在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拿手一课等思政课学术论坛或教研活动上,进行典型经验交流或示范课程展示1次以上。
5.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学生思政课比赛中获二等奖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6.发表D类及以上具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教改论文或学术论文,或在《天津日报》等省部级以上报刊、主流媒体发表理论文章。
7.近五年内教学质量评价3次前10%。
8.主持完成委局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前3名)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
9.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国家级额定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4名。
10.取得C级以上智库类成果1项以上。
二、教学科研型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发表高水平论文4篇(其中D类以上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省部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完成国家级(前4名)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前3名)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积极参与学科建设,教学质量评价1次以上为A。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5中不少于1项,6-10中不少于1项:
1.作为课程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人(前3名),建设省部级以上一流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思政示范课等等。
2.参加完成国家级(前5名)或省部级(前2名)教学研究项目1项。
3.获评市级以上思政课名师工作室。
4.参加各种教学竞赛获天津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5.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额定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4名。
6.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额定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
7.作为主要编撰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翻译5万字以上)。
8.参加完成国家级(前5名)或省部级(前2名)科研项目1项。
9.发表C类以上级别论文1篇或取得C级以上智库类成果1项。
10.近五年科研经费到账30万元及以上。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要求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系统讲授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程1门以上,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以上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善于运用政治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课程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取得显著成效。
4.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开设高水平理论讲座。
5.指导学生参与省部级以上思政类主题活动并获奖,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满3年,且至少1次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社团。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教学为主型教授
任现职以来,发表高水平论文5篇(其中D类以上论文1篇以上);参加完成国家级(前2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积极参与专业、课程建设,获评校级优秀主讲教师或校级教学名师,或教学质量评价3次以上为A。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5中不少于1项,6-10中不少于1项。
1.作为主要编撰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翻译10万字以上)。
2.在国家部委主办的思政课学术论坛或教研活动上,进行典型经验交流或示范课程展示1次以上。
3.作为课程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人(前3名),建设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思政示范课等。
4.参加教师教学竞赛获天津市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完成国家级(前3名)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
6.发表C类及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教改论文或学术论文,或在《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等全国主要报刊和人民网、光明网等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
7.近五年内教学质量评价3次前10%。
8.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前8名或二等奖前6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
9.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大学生思政课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10.取得B级智库类成果1项以上,或取得C级智库类成果2项以上。
二、教学科研型教授
任现职以来,发表高水平论文5篇(D类以上论文2篇以上);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1项且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积极参与学科建设,教学质量评价1次以上为A。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5中不少于1项,6-11中不少于1项: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前8名或二等奖前6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
2.参加完成国家级(前4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
3.作为负责人,建设省部级以上一流本科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或建设省部级研究生精品课程(含优质课程、案例库)等。
4.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学科、专业、技能、创作作品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教师教学竞赛获天津市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6.获评市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
7.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前8名或二等奖前6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
8.作为主要编撰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翻译10万字以上)。
9.参加完成国家级(前4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10.发表B类以上级别论文1篇或C类以上级别论文2篇或取得C级以上智库类成果2项。
11.近五年科研经费到账50万元及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破格条件要求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要求,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任现职以来,3次在思政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排名中位列本校思政课教师前20%的,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副教授破格条件
1.在教育部主办的教育教学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2.获评市级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或思政课名师工作室。
3.发表B类论文2篇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
5.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6.近五年科研经费到账100万元以上。
二、教授破格条件
1.在教育部举办的教育教学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2.获评市级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或思政课名师工作室。
3.发表B类论文2篇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5.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6.近五年科研经费到账2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考核要求
1.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对思想政治表现差、学术不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2.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出现教学责任事故(III)级的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出现教学责任事故(II)级的直接责任人,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出现教学责任事故(I)级的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近5年出现教学质量评价连续3次排名本单位后10%者,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3.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高校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第二十六条 教学质量评价按照市教育两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党教[2020]42号)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论文,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第二十八条 代表性成果鉴定、听课评价、绿色通道评聘、准聘制度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均按照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评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绿色通道申报职务、博士聘任讲师职务、硕士聘任助教职务的人员,教师资格证须在评审通过一年内取得。
第三十条 经学校同意全职到相关部门挂职、帮扶、公派研修、女教师产假等不计入承担教学工作量时间,年均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评聘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