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津财教〔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本办法的项目包括2021年及之后获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管理专项项目、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经费“包干制”的项目。
第三条 依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获批的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管理“包干制”相关项目合同的审核与管理;负责监督项目执行进度,并牵头进行绩效评估;审核科研项目经费的拨款。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合规使用经费;负责审核项目年度决算、中期决算及财务决算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应进行的相关采购及所形成的固定及
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保障项目进度;参与项目绩效评估;负责落实项目成果和经费执行情况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恪守科研诚信,不得出现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中的违规行为,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合同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不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十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报销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
第十一条 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为项目总经费的4%,用于学校提供的房屋及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设备、材料,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差旅费/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管理。差旅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乘坐飞机出行应选择政采机票。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国内差旅费可选择包干制,将出差地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定额包干,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包干制”审批表》。
项目经费中列支的会议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项目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务费管理。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发放时应填写《科研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批表》。
第十六条 外拨资金管理。外拨资金是指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须划拨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外拨经费申请单》,经学院分管科研院长、科研处审批后,由财务处办理经费划拨。
第十七条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该科研项目研究团队中的科研人员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承担任务及项目贡献度自主确定。发放时需填写《科研绩效审批表》。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结算。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已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一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一年后仍有剩余,剩余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节约、高效、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用于科学研究和发展。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不予结题或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项目经费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须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学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天津市、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