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少数民族预科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勤奋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每学期在少数民族预科生中开展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凡我校在籍注册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按学期评选,每学期初进行,评选少数民族预科班奖学金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民族团结,明礼诚信,品德高尚;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和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5.关心集体和他人。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1.评选学期内,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评选学期内,所在寝室卫生检查2次(含)以上不合格者或1次(含)以上寝室违纪者;
3.评选学期内,事假超过一周(七天);
4.评选学期内,所修课程(含选修课程)出现过不及格科目者;
5.无故不交纳学费者。
第三章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第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奖学金评选比例以班级为单位,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含),每人每学期奖励600元。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少民室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班主任(不少于3人)组成少数民族预科班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学校整体工作安排一般于每学期初下发评选通知,预科班班主任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评选。评选材料包括:参评学期成绩单、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个人事迹材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奖学金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第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奖学金评选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评选办法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面向预科班师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审核少数民族预科班奖学金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少民室负责解释,少民室负责对少数民族预科班奖学金评选材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