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图书馆等三层以上楼宇窗户加装限位器,为加强对限位器的管理,提高管理维护质量,有效消除高空坠物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限位器使用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确保限位器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条 各教室、宿舍、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的窗户限位器检查维护由所属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条 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等场所的公共区域(如厕所、洗漱间、走廊通风窗、楼道通风窗等)安装的限位器,由所属楼层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所属区域的限位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要将所属区域分区定人管理,责任到人,并建立专门检查维护记录。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所属人员安全教育,充分认识安装限位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爱护公共财物,做安全稳定秩序的践行者、维护者和监督者。
第七条 加强对所属区域限位器的管理维护,杜绝人为故意破坏,发现人为破坏行为要及时制止。教职工拆除或破坏限位器的,经查证核实后,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所在单位(部门)视情结轻重扣除其当月绩效处理。学生拆除或破坏限位器的,经查证核实后,参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职师大发〔2022〕31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六款,给予当事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宿舍、办公室、实验室内限位器被拆除或破坏无人员承担责任,则给予其室内宿舍长或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集体承担赔偿责任处理;对多次故意破坏或导致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做好损毁限位器修复工作,能自行维修的立即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党委安全工作部认定后,报后勤处维修,并督促跟踪维修工作,做到立查立改。
第九条 安装限位器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开启宽度约为22公分)。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限位器的,应按要求及时恢复;施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施工现场的检查,确保限位器完好。
第十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限位器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使用管理不重视、故意破坏、维修不及时的将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