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督导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促进作用,健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研究生、本科、高职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调研、评价、指导,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政策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促进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推动研究生、本科、高职等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分别设立教育教学督导组织机构,承担相应工作职能。
第二章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织机构与工作运行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简称校教育教学督导),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安排。
第五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成员10-15人。组长负责教育教学督导组具体工作安排,制定教育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为保障教育教学督导组专家结构合理,原则上每个学科门类不少于一名教育教学督导专家。
第六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专家聘任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2.校教育教学督导原则上由校内外退休教师和校内在岗教师组成。一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退休教师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初次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职教师年龄一般在55-59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3.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
4.本人愿意承担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在教育教学中有改革探索精神,能积极发现并善于接受教育教学改革中的新生事物。
第七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专家聘任办法
1.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专家的聘任由学校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征得本人同意,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提出建议人选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聘任,聘期三年;
2.聘期内,教育教学督导组专家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将终止聘任;聘期结束,学校根据任职期间工作表现与本人意愿、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聘;
3.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督导工作需要,对聘期内的教育教学督导组成员依据初始聘任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
1. 以督有重点、导有目标为原则,定期督导检查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安排、教学设施、教学反馈等教学活动,以及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等各教学环节,检查是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全过程;
2.深入教学一线,对理论课和实训、实验课的教学采取常规听课和随机听课相结合的形式,可利用现代化手段(如视频、远程等方式),采用非现场听课模式,对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
3.就学校教学组织、运行、质量、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普遍性或个别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或有关部门、教学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提供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4.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等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5.参与对各学院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实施情况检查;
6.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研究生、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结题等工作;
7.参与对各教学单位的其他教学检查、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的评估;
8.参与对教师评优评先活动中有关项目的评审;
9.参与教师培训工作,完成学校制订的教师“申请被听课”及新入职教师考核的有关工作;
10.对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1.加强与兄弟院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经验交流,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12.接受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织机构与工作运行
第九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协助教学单位领导把好本单位教学质量关,在教学单位院长(主任)领导下,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咨询、调研和信息采集等。
第十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一般由不少于5人组成,由院长(主任)任组长,设副组长1人,院级督导组成员聘任工作由各教学单位参照校级督导组成员的聘任程序自行组织聘任,每届聘期3年,教学单位颁发聘书并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报备。
第十一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坚持党的领导,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有较高威信。
第十二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
1.各教学单位教育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有关督导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和督导工作计划,按要求将相关文件和工作计划及总结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学单位督导评价表可结合各单位的特点自行制定;
2.按照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有关教学文件和要求对课堂教学、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导师指导、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反馈教学评价信息,指导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3.协助做好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对本单位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给予相应的评价;
4.协助本单位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研究生、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结题等工作;
5.协助本单位做好教师能力提升活动、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等工作;
6.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相关领导和部门;
7.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对新入职和教学评价中问题突出的教师要及时了解情况,在教学方法、课堂教学管理等方面给予跟踪指导;
8.完成学校制订的教师“申请被听课”的有关工作;
9.完成教学单位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督导要求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应按照督有重点、导有目标的原则, 根据学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培养目标制订督导计划。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专家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每两周召开一次督导例会;每学期向学校提交不少于两期督导简报,并在教学例会上向各教学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根据需要参加本单位教学工作会议。每学期向本单位提交一份督导工作小结,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随堂听课是教育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教育教学督导专家需完成一定的听课任务,并公正客观的做好书面听课记录。每学期听课工作量校级教育教学督导不少于50课时,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工作量由教学单位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听课可以到课堂现场听课,也可以远程实时听课或视频录像回放听课。课堂现场听课时间不少于30课时。)
第五章 教育教学督导保障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每年根据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专家酬金,提出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各教学单位在绩效工资方案中统筹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工作量。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根据本办法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和教师、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扰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专家意见将作为评价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教育教学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教育教学督导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好协调与服务,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办法(试行)》(津职师大教发【2015】18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