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管理,坚持依法收费,纠正和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学院为补充教育事业费不足及对外提供服务培训,依据法律,法规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三条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院公布的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以及收入的分配、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配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经部门、单位领导研究决定,经财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上报劳动部批准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各项收费必须给缴费人开具正式收据。
第六条 各项收费应“明码标价”,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配。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列,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