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条例》、《票据法》和其他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现金
(一)现金的收、支范围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执行。
(二)每天库存现金要和现金日记帐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额,超过部分及时送交银行。
(三)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工资、临时性劳务、奖励等需要提取大量现金时,需经科长和处长批签后,方可办理。
(四)主管科长根据现金日记帐,每月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出纳员不得私自借款给个人,不得白条抵库。
(六)对销售收入、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收取的现金,要送交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向银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七)在进行银行对帐时,若发现现金支票有未达帐项时,要立即查明原因,排除正常技术因素外,应将差额情况及时向处长汇报。
二、支票
(一)空白支票和支票专用章分别由出纳员和科长保管,有关人员因短期出国、出差而需由他人暂时保管支票专用章的,交由处长或授权他人保管并登记在案。
(二)支票购入、领用要有登记,定期将作废支票造册后,由科长监督销毁。
(三)开据支票,要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数额大的维修、基建及购置等项目必须附合同并经处长批签后,才能开据支票。
(四)签发支票必须填列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用途并加盖支票专用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
(五)每月工资发放计算汇总表,由管理科长、主管处长审批后交会计核算科办理转帐。
(六)每个月银行存款日记帐要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并做出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所发文件同时废止。各二级财务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