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生”)的资格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提供校内免费主食、确定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自强自立奖学金等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我校困难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困难生身上,使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根据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 56号)和天津市教委、财政局《天津市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2007]3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困难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二级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困难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本校困难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各年级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三天。
第三章 申报资格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资格
1.实行低保政策地区(含城镇和农村)的学生,其家庭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低保户,家庭每月领取低保金,有低保证明;
2.目前仍未实行低保政策地区的学生,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有相关证明;
3.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相关证明;
4.相同条件下,要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由于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直系亲属残疾等因素对家庭经济情况造成影响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再参加困难生认定
1.毕业班学生;
2.休(转、退)学期间。
第十一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中旬。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在每年三月初提出申请;
2.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以及相关证明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上报认定工作小组;
3.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民主评议结果,确定困难生名单,并将名单在各学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报送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
4.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并复核(抽查)、整理,初步确定本校困难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五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生所属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四章 申请学生所需材料及困难等级的划分
第十三条 提出申请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困难等级分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和三等家庭经济困难。
1.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孤儿(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 单亲家庭子女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在学;
(3) 父母均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 父母均患严重疾病。
2.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有母无父的单亲家庭;
(2) 父母务农,家中无其他劳动力且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孩子在学;
(3) 父母有一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患严重疾病。
3.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有父无母的单亲家庭;
(2) 家里有需父母承担医疗费的重病人;
(3) 因自然灾害或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生活无保障的。
第五章 困难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从发生学年起直至毕业,不得被评为困难生;
1.谎报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弄虚作假者,取消资助,责令其立即交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费用,同时要在全校范围内曝光,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生活上不节俭:吃穿超度、习惯性抽烟、酗酒、购买笔记本电脑等高档消费品者;
3.因学习不努力而延长学制者。
第十六条 上一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本年度困难生认定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且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违反住宿规定,私自在外租房者。
第十七条 认定为困难生的年度,若发生开除学籍、休(转、退)学等学籍异动,从批准之日起中止本年度困难生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