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天津市教委《关于落实市政府38号令有关条款的意见》(津教委[2002]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天津籍在校本科生和高职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额度
第三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特殊困难户、孤儿、孤残的学生,免全部学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减免学费的50%。
第四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办理减免手续的同时,需交清余下应交纳的学费或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生在每年11月15日前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的申请:
(一) 申请书;
(二) 家庭户口簿原件;
(三) 学费减免证明(须有各区县民政局加盖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专用章”);
(四) 民政部门发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殊困难户及孤儿、孤残人员的证明”;
(五) 加盖所在学院公章的成绩单(新生不提供)。
第六条 各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学生处复核,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生处将获得批准的相关材料反馈给财务处和各学院,各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学期间,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停止其学费减免:
(一)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前一学年考试课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的;
(三) 生活上出现挥霍浪费现象,同学反映强烈的。
第九条 学费减免每年只申办一次,过期不予办理,当年批准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各学院要定期了解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对于学习成绩或平时表现极差的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处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