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院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及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按比例负担,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寒暑假除外,全年按10个月的标准发放,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5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8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2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在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办理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1. 当学生发生下编级、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者;
2. 受到校内违纪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
3.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处罚的,自判决生效日起;
4. 提供虚假贫困信息者,经证实立即停发,并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
1. 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各学院(高职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2. 各学院(高职部)必须对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困难程度审核,并进行班级困难排名,经学院困难程度综合认定后,按照困难程度确定资助档次,并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向学生处报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附件2)。
3. 学生处将评定结果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4. 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生处助贷中心网页上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于每年10月25日前,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连同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天津市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高职部)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高职部)认真做好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跟踪管理工作,当其发生学籍异动、违法违纪行为时,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发放金额,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处。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月25日为国家助学金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
1.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