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学校王克昌奖学金评定办法
(津高教政[1991]241号)
(津教委德[1996] 43号)
(1999年8月部分修订)
第一条 根据日籍华人王克昌先生的捐赠意愿,为鼓励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发展,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特设立王克昌奖学金。
第二条 参加王克昌奖学金评选的学校分别是师范大学、财经大学、理工大学、医科大学、师范专科学校、城建大学、农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和天津大学、商业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民航大学和天职师大。
第三条 王克昌奖学金分别设立“王克昌特等奖学金”和“王克昌奖学金”二个级别。
第四条 凡是天津市高等院校计划内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不含成人教育),具备下列条件,均有享受王克昌奖学金的资格。
评定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好。热爱祖国,能自觉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异;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体育课成绩良好;
4.实行《大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的学校测评总成绩达到优秀者;
5.具备以上条件,并在学术上有特别造诣或在科研上有发明创造的学生,有资格参加王克昌奖学金特等奖的评定。
第五条 王克昌奖学金的等级标准:
1.王克昌特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
2.王克昌奖学金,奖金1000元;
3.王克昌奖学金的评定比例随每年本金所获利息情况而定。市评审委员会每年只列出王克昌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表;特等奖学金获得者从“王克昌奖学金”获得者中选择,并占“王克昌奖学金”总数名额。
第六条 王克昌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每年九月各校开始进行推荐工作,九月底由学校评审小组提出获奖名单,十月份经天津市高等院校王克昌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确定该年度王克昌奖学金获奖名单并报王克昌奖学金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评选程序及要求
1.班主任、班导师、辅导员、任课老师及学生均可提出书面推荐意见,经所在评审小组讨论通过,于九月底报天津市高等院校王克昌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凡王克昌奖学金获得者均要填报“天津市高等院校王克昌奖学金登记表”和文字材料;
3.市高校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各校报的文字材料对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申报者逐个评审,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能通过。
第八条 各校要成立由教师、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等参加的校级评审小组,由主管此项工作院(校)级领导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则。
第十条 每年评定完毕,王克昌奖学金基金会将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