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和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按比例负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流程
1.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各学院(高职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至学生处。
2.各学院(高职部)必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参选资格及申请条件进行评审,并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向学生处报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附件2)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附件3)。
3.学生处对所有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4.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生处助贷中心网页上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5日前,填写《 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附件5)、《评审情况的报告》报送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并对学校填表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进行汇总。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市教委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高职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
1.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 国家励志那个奖学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