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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5-04-01 15:52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津职师大工发〔2022〕1号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让工会经费惠及广大工会会员,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津工通〔201767号)、《关于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津工通〔201794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津工通〔201944号),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对《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职师大工发201814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遵纪守法原则、依法获取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教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依法监督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各项支出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工会主席按相应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各项收入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

(六)工会经费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预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财务处代扣代缴的会员会费,全部划拨至二级分会,主要用于分会开展活动。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为会员开展教育、文体、宣传、劳模疗修养、会员活动等产生的支出。活动奖励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购买活动奖品应通过线上、线下进行比质比价。

(一)职工教育支出

1.用于购置教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消耗用品。

2.用于支付教育活动的人员酬金,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2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用于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

4.用于对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2.用于举办慰问教职工文艺演出,邀请专业演员的演出补助每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

3.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维修及活动场地租赁等。

4.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不得超过300/。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人员发放不超过100的物品以资鼓励,此类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5.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不超过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不超过200元。

6.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不超过100元的服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服装,标准不超过500元。

7.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教练人员每天每人不超过200元。

8.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组织参赛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可以向参赛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训练补助,每天每人不超过100元,每次比赛每人累计发放训练补助不超过1000元。

9.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需要每天可为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60/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安排工作餐,标准为早餐不超过20/人,正餐不超过60/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10.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标准为早餐不超过20/人,正餐不超过60/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伙食补助费,每餐补助不超过60/人,每日补助不超过140/人。

11.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购买保险。

12.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时,可以聘请辅导老师,酬金每次每人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开展各类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

2.用于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报刊及资料费等。

3.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费,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支出。

4.用于网络宣传和媒体融合的费用。

(四)用于劳模和先进教职工疗修养公杂费。

(五)会员活动支出

会员观影、传统节日、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慰问支出:

1.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由会费列支。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前将方案报工会审批,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2.工会在新年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向教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生活必需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发放标准控制在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不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在职在编会员,派遣制会员由学校经费列支。

1)由生活福利委员会提出福利品方案;面向工会委员会委员、分会主席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确定福利品种类。

2)由工会、财务处、国资处、后勤处负责人,生活福利委员会主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组成采购工作组履行比质比价程序。

3)集体福利在不高于原采购价格且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征求福利委员会同意后,可以采取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增加或更换种类需要重新履行比质比价程序。

4)按照相关要求,参考市场零售价格,优先采购结对地区产品,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

3.工会在会员结婚、生育时,给予不超过1000的慰问品。

4.会员本人去世,给予家属2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500元慰问金。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5.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给予家属600元的慰问金,由离退休工作处执行。

6.工会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可以为会员购买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7.工会为当年退休的会员购买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活动各项支出。

第七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其奖励、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心理咨询等发生的支出。

用于组织劳动竞赛、提案、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可以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不超过300/人。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物品以资鼓励。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不超过1000元,聘请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工会可以向全体教职工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不超过100元。工会可以对承接上级紧急任务、学校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突发疫情等一线工作的教职工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200/人。

(二)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三)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的,在开展困难教职工帮扶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工会关于困难帮扶的标准认定和工作要求,同时工会对致困教职工会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四)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工会在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活动中按照上级工会规定执行,标准不超过300/人,若增加送温暖的范围及内容,应制定工作方案,向校党委报备后执行。对于临时增加的慰问,经工会班子会研究后执行。

(五)会员因工伤住院、指定重病住院(38种重病)给予3000元慰问金,其他疾病一般住院给予1000元慰问金。会员每年度只能就高享受一次住院慰问。分会可以为住院会员购买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费用从划拨会费列支。

(六)会员患病在《工会卡会员专享救助保障》《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保障计划》《职工会员大病救助》范围内,在享受上级工会保障救助的同时,校工会给予一次性5000元慰问金。

(七)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发生的以上各项维权支出以外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用于开展工会专兼职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2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评选表彰工会专兼职干部的奖励,物质奖励每年不超过800/人,奖励范围由工会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向校党委报备后执行。

(三)用于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四)用于开展外事活动、组织建设、专题调研。

(五)用于经审经费、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工会建设工程、修缮、设备工具购置等发生的支出。

(一)支出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经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采购。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履行完上述程序后,报经校党委常委会备案后执行。

(二)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经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不少于三家供应商通过询价的方式采购。

(三)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经过工会班子会研究通过后,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直接采购。

(四)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直接采购。

(五)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经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预算,购置的资产和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设专人进行固定资产台账管理,每年12月上旬进行帐实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工会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末有经费滚存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预算可以安排必要的办公业务和资本性支出。

第四章 报销审批

第十二条 报销时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支出报销单》,附活动方案、奖品领取人签收单。发票名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

第十三条 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单笔支出在5000元及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会员慰问及集体福利暂行办法》(津职师大工发〔2018〕12号)、《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职师大工发〔2018〕13号)、《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职师大工发〔2018〕14号)、《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津职师大工发〔201811号)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工会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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