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津工师党发〔2009〕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津工师党纪发〔2008〕1号)文件精神,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现对二级学院(含附属技校,以下同)院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院务公开的内容
1.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本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计划等重大事项;
(2)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及民主评议情况、执行“三重一大” 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
(3)本院的财务情况,包括各项经费收入(校拨经费、学校奖励、科研经费、教学经费、创收收入、接受捐赠、党费、工会会费、招待费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教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采购情况等;
(4)与教职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各岗位职责、有关教职工奖惩、评选先进和优秀、晋升职称、干部选拔任用、进修外派及其它评选的条件、名额、程序和结果,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等情况;
(5)学校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2.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1)学生干部选聘,包括选聘的办法、过程及结果;
(2)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奖、助、贷学金、困难补助、学杂费的减、免、缓等专项资金的评定办法、过程及结果;
(3)勤工助学经费管理,包括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报酬及用人情况;
(4)学生党建工作,包括推荐党校培训、团组织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名单、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示、党费团费的使用情况等;
(5)学生综合测评,包括综合测评的办法、过程及结果;
(6)学生奖惩情况,包括学生奖、惩的办法,过程及结果;
(7)毕业生就业信息等情况;
(8)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学校下拨的各项学生经费及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9)学校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院务公开的有关要求
1.院务公开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更是团结共事、凝心聚力的保证。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必须高度重视院务公开工作,每学期党政联席会必须专门研究此项工作,每半年要在领导班子中通报一次校拨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创收资金的收支情况。
2.院务公开的形式要因事制宜,多渠道、分层次地公开,能公开的要及时公开,有关学院校拨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创收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学期至少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3.根据内容不同,可通过各类会议进行院务公开,如党政联席会、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教职工大会等。
4.利用校园网公开,通过网上办公电子邮箱、本院网页等及时向师生员工公布学院有关信息。设立院务公开栏,定期及时更换内容。
5.其他部门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和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定期公开有关事项。
三、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1.院务公开工作情况要纳入每年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内容中,年终处级干部在述职述廉时,要把对部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述廉的重点之一,考核的结果将与本人和部门的评优挂钩。
2.由纪委办(监察室)和校工会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院务公开检查小组,对各二级学院院务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3.二级学院要将院务公开情况向联系校领导汇报,校领导对所联系的二级学院的院务公开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4.对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在财务管理上出现的问题,由纪委办(监察室)和财务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违反学校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校内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