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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2013-11-15 11:21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2012-08-13 09:46

 

 

■申报时间■

   参加了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毕业条件的自考生,可在每年上半年6月10日至12日或下半年12月10日至12日到本人考籍区县自考办办理申报毕业手续。

    属于集体申报毕业的专业须由集体单位统一到区县自考办办理毕业申报手续。

    ■审核计划■

    各区县自考办按照市自考办当年当次下发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计划”进行毕业审核。

    ■收费标准■

    根据津价费(2001)244号文件规定,每位考生须缴纳复查考试成绩费56元(每门课程复查考试成绩费7元,按专业开考计划最少课程8科计算)。

    ■毕业审核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填写要求

    填表日期:按照“××××年××月××日”的格式填写。

    专业代码、名称:要先填写专业代码,后填写专业名称。对已经停考的专业要按照“停考专业与毕业名称对照表”中的该专业所对应的替代专业的代码、名称填写。

    考生基本信息栏:填写时不得空项或写省略符号,没有的项目要注明字样“无”字,其中“个人简历”从高中阶段填起即可。

    课程考试成绩栏:必须按照毕业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顺序填写。

    考生如果使用学过的已经停考的课程替代毕业计划中现行课程的,在填表时必须把“停考课程的名称、学分”填写在需要替代课程的位置上。

    已取得专业证书的考生在填表时,要先填写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后填写专业课程,专业课程的填写顺序按专业证书上所列的课程顺序填写。

    合格证颁发时间栏:按照“××××年××月”的格式填写。

    颁发省市栏:填写颁发该课程合格证(或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在填写时不得写省略符号。

    区县自考办审批意见栏:区县自考办要在栏内“右侧”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专用章”,集体单位要将院校公章加盖在栏内“左侧”。

    提示:“毕业生审批登记表”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并签字。

■课程合格证丢失怎么办■

    参加了天津市自学考试的考生若丢失了课程合格证,经区县自考办核实确有课程合格证存根或合格试卷存在,可不补办丢失手续,区县自考办在组建档案时将存根或合格试卷放入档案。如没有存根或合格试卷存在,考生须办理课程合格证的补办手续,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补单科合格证证明”,经区县自考办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市考办审批。

    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若丢失课程合格证,属于2006年8月1日以后转入本市的如有天津市自考办打印盖章的“外省市考生转入本市考籍档案证明”,可不补办丢失手续。

    属于2006年8月1日以前转入本市的,如果考生丢失了课程合格证,且没有转出省市省级自考办开具的转档介绍信和天津市自考办出具的转档证明,区县自考办不予办理毕业申报手续。

■考生申报毕业所需材料有十项■

    1.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2.准考证。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四张一寸背景为浅蓝色的同底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5.课程合格证、社会考试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转、并档证明。

    7.补办单科课程合格证证明(须有市自考办成绩证明专用章,否则无效)。

    8.已取得专业证书的须提供专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本科毕业的须提供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及其以上的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证书鉴定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专、本科同时申请毕业的须提供专科专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批登记表》复印件及办理免考课程的合格证复印件。

■同一专业代码多主考院校■

    凡涉及同一专业代码多所主考院校的专业,区县自考办按照考生的填写,在“毕业生数据库”中注明主考院校代码。

    ■集体办理毕业申报的课程免考办法■

 

    具体办法:由集体单位到考生考籍所在的区县自考办统一办理相关课程免考的手续。

 

    办理时,集体单位要向区县自考办提供“课程免考花名册”(一式四份,其中上报市自考办两份,区县自考办存一份、集体单位存一份),以及“课程免考数据库”。

■申报本科“专科学历证书”核验■

 

    根据教育部(2004)25号文件要求,毕业审核中仍须对考生申报本科专业时所提供的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证书进行核验。

 

    经核验,凡提供的学历证书在国家学历认定部门没有信息注册,要由考生本人到国家(或国家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历认证机构作认证。


    提示:各类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其他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含军队院校)的认证,可到教育部所属的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及其指定的有关省市代理机构进行认证。

 

    考生将获得的学历证书“认定证明”交到本人考籍区县自考办;经区县自考办审核后,由区县自考办上报市自考办。

 ■毕业申报期间如何“补办课程免考”■

 

    考生在申报毕业时,如个别课程未办理免考手续,可以进行补办。补办办法及“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免考课程的填写要求如下:


    办理时考生须向区县自考办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原毕业高等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成绩单,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课程免考表格。


    在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时,“成绩栏”统一填写“免考”字样,“合格证颁发时间栏”统一填写“2009年12月”,“颁发省市栏”统一填写“天津市”字样。


    补办课程免考按照《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提示:集体办理毕业申报的课程免考,不在此例。

 ■课程成绩怎样转移(合并)■

    天津市范围内课程成绩转移(合并)

    天津市范围内的成绩转移(合并)集中进行办理,即由区县自考办将转档单和考籍档案报到市自考办,并在规定时间从市自考办领取转入本区县的考籍档案。

    由外省市转入天津市后的课程成绩转移(合并)

    2006年8月1日以后,凡是通过网上办理了课程成绩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且通过了市自考办确认并在网上公布的课程成绩,均由市自考办提供统一打印盖章的“外省市考生转入本市考籍档案证明”,区县自考办在审核时,将该证明连同考生在申报毕业时提供的转入课程合格证原件一并放入档案。

    在2006年8月1日以前,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考生须向区县自考办提供由转出省市省级自考办开具的转档介绍信、课程合格证原件及天津市自考办在收到其成绩后出具的成绩转档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毕业申报手续。区县自考办在建毕业档案时,须将上述三种材料一并放入档案。

■专科、本科专业同时申报毕业■

    凡参加并取得了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办理专、本科同时毕业申请手续。

    提示:凡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不能办理专、本科同时毕业的申请

    专科、本科同时毕业的申报办法:

    专、本科专业同在一个考籍区县的,考生申报材料经区县自考办审核通过后,专、本专业毕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即可。

    专、本科专业不在同一个考籍区县的,考生须先在专科专业考籍区县自考办办理专科毕业申报手续,经专科专业初审通过后,持专科专业区县自考办提供的证明(区县自考办须盖章),到本科专业考籍区县自考办办理本科毕业申报手续。

    专科、本科同时毕业的课程免考办法:

    考生申报专、本科专业同时毕业申请时,也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课程免考手续。

    在同一考籍区县办理专、本科专业同时毕业的,考生在办理课程免考时,须提供课程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件,并填写“免考审批表”。经区县自考办审核通过后,上报市自考办审批。

    跨区县办理专、本科专业同时毕业的,考生在办理课程免考时提供的材料“同上”。

    在办理时,先由专科专业考籍区县自考办在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复印件、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交给考生本人到本科专业考籍区县自考办办理本科专业的课程免考手续,并填写“免考审批表”,经本科专业考籍区县自考办审核通过后,上报市自考办审批。

    提示:专科、本科同时毕业,不含由外省市转入。

 ■由外省市转入天津市考生的毕业申报资格■

    根据《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稿)》的文件规定,“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本市的考生,须取得天津市的合格成绩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方可在本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不受此限)”。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考生,区县自考办不予办理其毕业申报手续。

■如何处理毕业计划中“证书课程”■

    毕业计划中有少数专业课程的“考试方式”标注为“证书”字样,可直接用证书替代,经区县自考办核验证书原件,并在证书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装入考生档案。

    考生在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时,“课程名称栏”必须填写毕业计划中列出的课程名称、学分,只需在“成绩栏”填写“证书”字样即可,“合格证颁发时间栏”填写获得该证书的时间,“颁发省市栏”填写参加该证书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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