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保密局
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保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保密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近年来保密工作形势的变化和教育系统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的规定,教育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保密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