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入学校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务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编或在岗的教职工、在校生以外的,所有来校务工、经营连续超过7天的人员,包括外单位来校服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以及校内各单位外聘务工人员和校内商业用房经营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 校园务工人员管理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安全工作处履行校园安全和秩序维护的管理职能,各单位以及驻校外来单位是校园务工人员主管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第二章 审验与登记
第四条 校园务工人员实行入校登记备案制度,各主管责任单位应坚持审查在先原则,对拟使用的校园务工人员,入校前须填写并经审核的《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园务工人员入职(离职)登记表》,统一到安全工作处备案。安全工作处将校园务工人员录入校园安防监控管理系统,办理人员、车辆入校手续;主管责任单位将校园务工人员录入本单位校门出入管理系统,每月月底汇总校园务工人员向安全工作处进行报备。如有人员离职,应及时书面告知安全工作处注销人员和车辆入校权限。
第五条 各主管责任单位负责对校园务工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每个人员“来历明、身份清”,防止不法分子以务工名义混入学校,危及校园安全。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指导、监督各主管责任单位做好校园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校园务工人员背景抽查审查工作,协同属地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主管责任单位落实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校园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负责;与驻校外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落实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责任。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来历不明人员和未成年人。
(三)经常性组织校园务工人员开展遵纪守法、安全保密、安全生产、校园交通、卫生防疫等教育,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有效预防违法犯罪、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要求校园务工人员不得在校内住所留宿外人,非婚姻关系男女不得混住,积极配合并接受学校安全工作处监督、检查,禁止校园务工人员无故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滞留、闲逛。
(五)发现校园务工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园务工人员不得将学校提供使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改变学校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学校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和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活动。
第九条 凡在校内安排校园务工人员住宿的,住宿场所须符合消防和治安安全管理规定,主管责任单位要加强住宿场所安全管理和检查。
第十条 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的住宿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集中住宿;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集聚区要与校园教学、生活区相对隔离;主管责任单位对施工人员集聚区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校园务工人员车辆进出校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适宜在校园工作情况的务工人员,主管责任单位应督促驻校外来单位及时妥善辞退。
第十三条 凡校园务工人员拒不服从管理、聚众滋事、殴打他人等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辞退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学校损失的,由所属驻校外来单位赔偿。
第十四条 凡学校辞退的涉事校园务工人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五条 主管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报备手续或管理混乱的,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由此而发生案件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校园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各单位(部门)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