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的执行情况,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章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维护党的章程和各项党内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向学校党委和同级党委报告重要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同级党委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通报、传达学校党委关于纪检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建议;每半年向同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纪检工作;每半年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协助同级党委做好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
第六条 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助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协助同级党委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工作。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党章党规教育、对教职员工廉洁教育和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科研经费规范使用等宣传教育;扎实开展警示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警示教育活动,充分利用身边典型案例开展“以案四说”,增强教职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对学生的廉洁诚信和学术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增强纪律观念,增强规矩意识、诚信意识、廉洁意识,共创优良学风、教风和校风。
第八条 协助同级党委加强作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驰而不息纠治“四风”,紧盯重要节点、薄弱环节,聚焦易发领域,做好警示提醒,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坚持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基本职责,以政治监督为统领,做深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
(一)聚焦“两个维护”,持续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牢牢把握“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这一重要要求开展政治监督。督促同级党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把“两个维护”落实到管党治党、办学治院、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之中。加强对同级党委和基层党支部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情况开展监督,督促党组织严格遵照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加强对民主(组织)生活会会前、会中、会后监督,切实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
(二)聚焦“关键少数”、重点领域,做深做实日常监督。重点加强对同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对“一把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对落实学校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进行监督;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以及工作作风、师德师风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同级党委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招生考试、招标采购、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师德师风、学生管理、选人用人、学术诚信、职称评定、人才招聘以及涉及帮扶助困领域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等人财物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监督;加强对廉政风险报备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督;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快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聚焦问题整改,抓实专项监督。对巡视巡察、日常监督、督查检查、民主(组织)生活会以及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问题整改,促进标本兼治。
第十条 参与同级党委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职责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十一条 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依规依纪履行执纪职责,严肃党规党纪。
(一)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按照管理权限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做好相关记录,按期向学校党委报备。
(二)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受理处置党员师生信访举报。对举报和反映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问题及反映的其他重要问题,及时上报学校党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反映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规党纪的一般问题,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核实,并同时报告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查办中的重要情况及涉及意识形态、舆情处置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对拟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在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党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三)受理同级党委所辖党员的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四)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基层党支部和责任人,向同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并监督问责决定落实情况。
(五)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违纪人员进行的审查调查,根据需要参与审查相关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完成学校党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纪委书记职责
第十三条 纪委书记在学校党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主持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落实学校党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工作部署,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同级党委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完成学校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学校年度重点工作、校领导批示重点工作事项,巡视巡察整改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重点督促检查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等制度规定,以及学校落实具体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党纪、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做好廉政谈话。
(五)监督检查同级党委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监督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
(六)协助同级党委查找廉政风险、制度漏洞,做好廉政风险提醒和预警。
(七)组织召开纪委会,传达上级指示,安排布置工作,研究讨论纪委工作计划,总结相关工作。
(八)发现本单位党员有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学校党委报告。
(九)对本单位受处分党员进行跟踪帮助、教育和考察,按照要求将处分执行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十)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学校党委和同级党委进行一次年度工作述职。
第四章 工作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各二级党委要加强对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题研究纪检工作的机制,支持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合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加强对纪委书记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依照有关规定,对履职不力的纪委书记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加强对纪委书记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监督执纪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未设立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党委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