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门户网站、各二级网站、专题网站(以下统称学校各类网站)的建设以及网上信息的管理,确保网上信息传递和发布的客观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网站建设单位(部门)都应树立为学生、教职工和教学科研管理一线服务的宗旨,真实、全面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状况,树立和宣传学校良好形象。
第三条 学校各类网站信息的组织与发布,坚持分级审批、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网站建设规范
第四条 学校各类网站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建设并采用学校统一要求的技术规范。网站建设原则上要求统一部署在学校的网站群管理平台。
第五条 学校各类网站须统一接受党委宣传部的网站建设审核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的技术监督指导。
第六条 职能部门、院系原则上不得单独建立服务器用于网站建设,网站建设所需空间、域名统一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提供和分配。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建立商业网站或网页。学校各类网站不得发布各类商业广告和链接。
第八条 教师个人、学生班级、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办网站或网页,必须向所属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单位(部门)党组织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开办,并链接在本单位(部门)的网站或网页上。
第九条 学校各类网站原则上不开设论坛、留言板,若因工作需要开设,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二级单位(部门)自设研究机构、班级主页、同学录和其他实体,一律整合在二级网站上,学校门户网站导航栏不单独提供链接。
第十条 学校门户网站由宣传部负责版面设计和栏目审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站制作。
第三章 网站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网站主办单位(部门)必须对所开办的网站严格管理,并对该网站的形式、内容和运行负全责。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实行领导分管负责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网站规划、建设、管理、运行负总责。网站主办单位把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领导的责任范围和管理目标。
第十三条 网站主办单位(部门)安排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的发布和网站信息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十四条 网站主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将网站工作分管领导、网站信息管理员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网站工作分管领导、网站信息管理员暂时不能行使职责的,主办单位(部门)要指派替代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网页设计规范
第十六条 网站建设应注重系统规划、整体设计,做到基本要素规范齐备、视觉效果美观协调、整体风格大气简洁,能够反映大学内涵,体现办学特色,彰显学校精神。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网站设计,须规范应用学校中英文校名、校徽等学校标识,符合学校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不得随意变形更改标识比例关系和色相。二级单位网站的本单位标识与学校标识同时出现时,应突出学校标识的主体地位。网页正文字体大小统一、格式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网站设计,应充分考虑师生及网络用户习惯,做到整体结构层级有序,导航分类科学合理,方便用户快捷获取所需内容。
第十九条 同一网站的网页风格要协调统一, 主页同下层页面设计上要有所差异,但每层页面的色彩、版面风格要尽量保持和谐。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网页名称、标题、正文均必须使用简体中文。需要开办外文网页或繁体中文网页的,必须同时设简体中文网页,且外文、繁体中文、简体中文版本内容应一致。 网页中的文章标题字体和大小应统一,数字和标点符号用法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重要通知不宜用弹出窗口发布, 以免被具有过滤功能的 Web浏览器或软件过滤。
第五章 网站内容规范
第二十二条 网站基本信息的要求:
(一)网站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署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禁止发布非法信息、不健康信息。
(二)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网站内容更新机制。网站在引用学校发布的信息时,须与学校保持一致,保证其准确性。
(三)职能管理部门、附属单位的网站,栏目设置原则上应包括部门简介、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办事指南、工作动态、文件下载等。其他栏目可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设定。
(四)学院网站,要做好重大题材主题宣传,做到“首页首屏首条”,栏目设置原则上应包括单位简介、机构设置、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工作、党建工作、新闻动态等。其他栏目可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设定。
(五)学校各类网站内容必须及时更新。新闻公告类动态信息须随时更新;学院涉及师资队伍、科研成果等代表办学成绩方面的内容,应及时更新;职能管理部门涉及办事指南、文件下载、工作动态等服务师生方面的内容,应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
(六)学校各二级网站须在相关链接中加入学校门户网站链接。鼓励各学院和附属单位设立英文版网站。
(七)申请开设交互式栏目的单位负责人为该栏目的责任人,并须明确专人负责栏目内容管理。
(八)不得在二级网站中随意设置网络链接,如网络广告、网上电影、网络游戏等,防止将含有害信息的网站接入学校网络。指向外部的友情链接,需要定时检查更新,确保链接安全。
(九)网站文章严禁使用明文对外发布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号密码等)。对于确需要对外公示的个人敏感信息,必须做好脱敏处理,否则严禁发布。
(十)合理区分网站内容的受众范围,对于不应面向全社会公众公开的文章,发布时应采用限制校内网络IP访问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门户网站信息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网站信息内容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编辑、上传和维护。
(二)凡需在学校门户网站主页上发布校园新闻和学术动态和相关内容,由校党委宣传部受理、审核和发布。
(三)学校门户网站相关内容按照以下归属和要求组织、审定,审定完成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委宣传部发布。
1.有关学校概况、机构设置和领导信息的内容,由校长办公室组织和审定;
2.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由人事处组织和审定;
3.有关教学管理的内容依据学生类别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成人教育部等部门组织和审定;
4.有关学生管理的内容由学生处组织和审定;
5.其他需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内容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报党委宣传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 二级网站信息的组织与管理:
(一)二级网站信息的组织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网站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对网页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
(二)二级网站主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组织与管理制度。
(三)二级网站主办单位应坚持按照信息组织与管理制度发布、更换和修改网页信息,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和备案,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六章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网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主页的信息。不得利用校园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
(七)宣传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
(八)侵犯知识产权的言论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网站责任部门及时做好信息上网审批和备案工作,严格落实网上信息发布三级审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开设互动栏目的网站,要每天定时检查互动留言内容,发现有害信息必须及时删除,并做好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网页信息发布负责人必须对上传信息附件进行有效的查毒、杀毒。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联合党委宣传部定期对二级网站开展检查,如发现问题,要求及时予以整改,若整改不力,应关闭其网站。
第三十条 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和信息管理事故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