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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2013-11-25 15:34   审核人:

 

为严格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先由学生所在院(部)、教务处、保卫处或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分别向学生所在学院(高职部)提供违纪证据,考试违纪和作弊须在2日内向学生所在院(部)提供违纪证据及考场记录单复印件。

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要做好详细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被询问人和询问人签字;考场违纪和作弊事件,必须有考场记录,监考老师要在考场记录上写明学生违纪事实,由教务处负责取证、解释;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事件,由学生处负责取证、解释,并向学生所在院(部)送达《宿舍违纪通知单》;盗窃、打架、斗殴、侮辱、诽谤等事件,由保卫处负责取证、解释;对于被盗物品的价值估计,住宿和储物柜等处的搜查,由保卫处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保卫处移交派出所或其他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须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二、学生所在院(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学生违纪证据,依据《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或《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或《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提出明确处分意见。在35日内将学生违纪证据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等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上报校长办公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违纪证据;

2.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复印件;

3.违纪学生基本情况表;

4.院、部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初步处理书面意见;

5.学生处拟定的处分意见。

四、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在正式处分决定下达之前,由学生所在院(部)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分的级别,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处在校内予以公告。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告。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六、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七、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八、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附件【学生违纪处理程序.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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