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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换)发学生证的规定
2013-11-15 13:04   审核人:

 

为了做好学生证件管理工作,现对学生证遗失补(换)发工作规定如下:

1.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教务处教务科发放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

2.在校生学生证不慎丢失,需及时登报(校报或当地的报纸)挂失,声明作废。因学生证破损或延长学习年限可直接申请换发。

3.要求补(换)发学生证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挂失单、同版1 寸照片2 张到所在系填写“补(换)发学生证申请表”,经系审核同意后集中办理。

4.各系教学秘书携带“补(换)发学生证申请表”于每学期的开学后第3 个月的第2个星期统一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补(换)发学生证手续,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5.补(换)发学生证一律收取工本费20 元,需办理乘车优惠卡的另加10 元,所交费用交院财务处管理。

6.因家庭住址迁移更改乘车区间需换发学生证者,需提供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7.在学期间每名学生只允许补(换)发学生证2 次。

8.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表和学生证各项内容,一经发现有不实者,取消其补(换)发学生证资格。

9.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补办学生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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